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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守护贵州“生态绿”

2022-01-02 10:30:03  来源: 贵州日报

推行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模式”

 “检察蓝”守护贵州“生态绿”

  森林覆盖率达61.51%,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优良率保持在100%,生物多样性丰富度位居全国前列……

  置身美丽的黔山秀水间,贵州各级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文明创建与各项检察工作紧密结合,构筑多元生态环境检察体系,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筑牢“检察屏障”,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好贵州生态环境。

  “打击+保护”构筑生态保护“检察屏障”

  石阡县明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开采加工重晶石过程中,致使大量矿渣及泥浆水持续下泄,排入矿区下游月亮岩河道,造成河道堵塞,危及下游村镇饮水安全。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仍未得到有效解决,被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现该公司通过修建规范的沉淀池,转变重晶石开采方式,有效防止泥浆外排造成河道污染,并对停止生产的矿山进行有序复绿。

  近年来,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时有发生,贵州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走私废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犯罪,让水更清、山更绿、天更蓝、环境更美丽。

  留住青山守住绿水,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等联合开展了“守护多彩贵州·严打环境犯罪(2018-2020)”执法专项行动、贵州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利剑2021-2025”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动等。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991件1511人,提起公诉3296件5445人。

  “司法+修复”推动生态检察持续发展

  贵州检察机关将生态环境领域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参与开展原地修复+异地修复+替代修复生态司法修复,“打”“防”“护”相结合,一手抓打击、一手抓修复,创新生态司法修复检察工作模式。

  2020年,省人民检察院与法院等10余家单位会签《关于在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全面实行生态环境修复的意见(试行)》,在省级层面推动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

  针对滥伐林木、过失毁林等危害生态环境案件,通过“罚种树”,将当事人的民事赔偿情况纳入刑事犯罪评价体系,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补植复绿、矿山修复和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在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全面推行生态环境修复,此举走在全国前列。

  2020年5月16日,代某某一行四人以食用为目的,在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道非法电鱼,捕捞渔获物共计190条。除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4人还被判令:在职能部门监督下实施增殖放流价值20000元的鱼苗,修复渔业生态;就其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公开道歉声明;义务巡河六个月。

  努力实现“办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的司法保护效果。贵州检察机关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建立“补植复绿”基地160余个,共补种树木复绿13万余亩,1900万余株。

  据统计,2018年以来,全省通过办案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的耕地、林地等7.35万余亩;督促清理回收生活垃圾、固体废物2.52万余吨;追偿环境损害赔偿金、治理恢复等费用2000余万元。

  “合作+保护”提升生态治理水平

  乌江是长江上游南岸最大支流,是贵州人民的“母亲河”。然而,因常年滥捕和生产生活污水直排,水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乌江曾一度拉响警报。

  为破解大江大河、湖库水库保护“上下不同心、两岸不同行”等难题,贵州检察机关建立了一批跨省、跨市(县)检察协作机制,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方面广泛协作。

  2018年,省人民检察院牵头与重庆、四川、云南省(市)检察院会签了《关于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2020年,组织省内涉乌江7个市州院共同签署了《乌江流域保护检察协作行动方案》;2021年,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建立了《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管辖协作办法(试行)》。当下,贵州各级检察机关开启对“乌江流域”齐抓共管新模式,共筑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用实际行动作答百姓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美好愿景。

  让山川林木葱郁、大地遍染绿色、天空湛蓝清新,贵州检察机关将全面推开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模式”,用法治守护一条条河流、一座座青山。(记者 王瑶)

[责任编辑: 栾小琳 黄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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