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发布
举报者最高可获20万元奖励
4月25日,最新修订的《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发布。
《办法》对有奖举报范围、举报途径、举报奖励、奖励兑现途径进行了重新修订,旨在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办法》根据违法行为的内容、性质和危害情况,把被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五级,在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其中,举报第一级12类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1%的奖励,最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举报第二级11类违法行为,给予罚款金额2%的奖励,最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举报第三级8类违法行为,给予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举报第四级违法行为,对提供有效线索,避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低5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举报第五级违法行为,对首次向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法排放危险废物等性质恶劣、行为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罚款金额5%、最高不超过5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办法》还规定,对首次向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后,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与修订前相比,新《办法》主要有4点不同。第一是有奖举报范围扩大,《办法》将未安装或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饮用水源保护等32种生态环境违法情形列入有奖举报范围;第二是举报途径更加灵活,除12369热线、书面举报、口头举报等途径外,还增加了微信举报、网络举报等途径;第三是奖励标准提高;第四是兑现途径更加丰富,增加了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兑现方式。(记者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