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州频道
贵州频道 返回首页
>>正文

“贵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公布

2022-06-10 09:32:15  来源: 贵阳晚报

“贵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公布

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电梯商品房首期维修资金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8%收取

  近日,《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市住建局官网全文公布,并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首期维修资金按照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8%收取;未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配套建筑,按照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5%计算。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适时发布。

  据了解,为加强和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安排,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此次形成的《意见稿》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及配套建筑、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意见稿》规定,首期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出售的商品房,由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交存;未出售的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交存;业主大会成立后仍未交存的,由业主委员会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交存;商品房配套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该商品房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交存;因征收以产权调换的房屋,由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交存;已签订协议未交付房屋的,应当在房屋交付时交存。

  使用维修资金应当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摊: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部分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未出售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业主按照未出售房屋部分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分户账内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支付所分摊工程费用的,应当由该业主补足差额部分。

  《意见稿》共有37条,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监管办法、违法规定的处罚办法等作出了规定。

  对《意见稿》若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7月1日前通过传真、电话或邮箱等方式反馈至贵阳市司法局。贵阳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851-87989295(传真),电子邮箱:ssfjfgfg@guiyang.gov.cn。(记者 商昌斌)

[责任编辑: 栾小琳 刘昌馀]

相关阅读

010070180010000000000000011100001128728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