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涉疫法律咨询需求呈快速上升趋势。为更加有效服务群众生产生活,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对近期涉疫法律咨询热点问题进行梳理并公开发布,供广大市民参考。
Q:因疫情防控政策被隔离了没法去上班,单位能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A: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隔离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医疗期,医疗期期限和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Q: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企业停工了,还需支付劳动者工资吗?
A:以停工时间长短区分不同情况;
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Q:我们小区被封闭无法外出,单位要求先用未休的年假抵扣合理吗?
A:这种做法是可以的,但前提是与职工协商一致。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Q:居家办公期间发生意外,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A:如果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居家办公,其在“家”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家”可以视为工作地点,如果在工作时间发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Q: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感染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工伤?
A: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Q:疫情防控期间传播谣言违法吗?
A: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散布谣言的,可能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面临刑事处罚。
Q:企业因疫情原因经营困难,可以裁员吗?
A: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Q:我可以不参加统一核酸检测吗?
A:不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348律师建议】
面临新冠肺炎疫情这场大考,我们每个人都是答卷人,建议务必遵守相关防疫政策,积极配合健康核查及管理,不聚集,不传谣。法律咨询可以拨打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