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贵州省公证服务价格政策,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减轻社会基本公证服务费用负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于日前联合制定《贵州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严格收费标准
(一)公证机构开展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时,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最高标准(可以下浮)。具体项目及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二)公证机构开展关系民生基本公证服务项目之外的公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与公证机构按《贵州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的规定协商确定。
二、全面落实各项优惠减免政策
(一)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二)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中的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农村居民及城镇低收入群体办理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费用,公证机构应予以一定程度减免;
(四)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明确价格减免具体幅度;
(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按规定减免相应的公证服务费用;
(六)其他国家和省以及法律法规对公证服务优惠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鼓励各公证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更多对低收入、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政策,确保其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三、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网站首页、自媒体平台等公示公证服务的办理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减免范围、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落实“谁申请,谁付费”的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
四、加强行政监督
各级发展改革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公证服务价格的跟踪和定期评估,密切关注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证服务项目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引导公证机构公平有序竞争,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公证服务质量。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五、规范行业管理
公证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公证机构自觉规范公证服务和收费行为。省公证协会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全省公证服务价格执行及收支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司法厅。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制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1〕239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司法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