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记者从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环境空气质量降尘》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两项地方标准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闻发布会现场。
《环境空气质量降尘》为全国首个地方性降尘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组织开展降尘量的监测。从1月1日起,对全省9个中心城市建成区和88个县(市、区)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降尘量的监测,每个月监测一次,每个季度进行统计分析评价。二是组织开展降尘量的考核。各地降尘量达到标准限值的情况将作为一项指标,纳入2023年市县推动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对各中心城市和县级城市降尘量的达标情况,将根据监测结果,按季度进行通报,督促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当地降尘排放。《环境空气质量降尘》是强制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规定,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作为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的监测项目,并规定施工场地扬尘排放限值监测点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不超过每立方米150微克。该标准同样是强制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记者 黄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