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共5章44条,围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范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构建符合贵州实际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治体系。
贵州是生物多样性富集区,全省已查明野生动物种类达11442种,其中陆生脊椎动物970种、鱼类288种,拥有黔金丝猴、黑叶猴、雷山髭蟾等贵州特有物种。此次施行的《条例》,是在1992年颁布的《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废止后,结合新时期保护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构建起“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联动、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
《条例》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名录化保护,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动态监测,针对黔金丝猴、斑鳠等本土特色物种开展专项监测;结合栖息地特点,划定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或建设保护点,严禁破坏栖息地及惊扰野生动物的行为。
为破解“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条例》构建了“源头防控、损害补偿、风险分担”三位一体的野生动物致害保障机制。一方面采取迁地保护、科学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从源头上减少野生动物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冲突;另一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开展损害补偿等工作,并引入“保险托底”的市场化解决方案,推动将野生动物致害赔偿纳入政策性综合保险。
在监管与社会参与方面,《条例》规范了野生动物猎捕、利用、展示展演全链条管理,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明确法律责任;将每年3月最后一周定为“贵州省爱鸟周”、10月为“贵州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鼓励将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举报制度,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活动。
省林业局副局长刘立一表示,贵州将从宣传解读、配套制度细化、执法监管强化、协同机制健全四个方面推动《条例》落地见效,切实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屏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记者 徐涛 彭林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