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进步
商家们的营销手段也屡屡创新
曾经敲锣打鼓满街游
现在营销广告更是无孔不入
打广告实属正常
但如果没有把握好尺寸
逾越法律界限
最终只会得不偿失
今天这起案例
绝对刷新大家的认知
近日,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的一些车主发现
自己停在路边的汽车挡风玻璃上
出现了一张纸条
车主误以为自已违停被交警开罚单
但是仔细一看
却是一张“停车太帅通知单”
是附近一个商家的开业促销广告
某市民:“我停在停车位里的车辆竟然被贴上了‘罚单’,怎么未违停的车子也被贴单子了呢?而且附近一排车子无一幸免,仔细查看后发现,“罚单”原来是一张广告宣传单。”
该宣传单引起了车主的误解以及反感
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同时扰乱了交警部门
正常纠正处罚路面违停车辆的工作
9月11日,七星关交警大队根据宣传单上的相关信息,来到该家居建材店铺。民警现场对该商家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以后做任何宣传都不能再用这种方式模仿公安机关法律文书。
同时,民警责令该公司员工立即停止这种行为
对已发出的宣传单及时收回
其负责人深刻认识到了错误
并写下检讨书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新店开业搞促销,员工为了追求销售业绩,也为了吸引眼球,就模仿做了这么一张宣传单,张贴在路边的车上,没有意识到会造成这么大的影响,诚挚向大家道歉。
目前,七星关交警大队已将该商家的行为抄告区市场监管局,待进一步调查处理。
贵州交警提醒广大市民,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将车辆停放到合法的停车位或停车场。如遇到此类“山寨罚单”应提高警惕,学会分辨!
贵州交警也告诫相关商家,“山寨罚单”式广告只会给自身减分,看过此类广告的市民,大多数会对该商家留下不良印象。另外,该行为还涉嫌变造、伪造法律文书。有创意固然好,但应把握尺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交通违法告知单属于国家正式的法律文书
商家为宣传、广告印发这种与其式样相似的宣传单
涉嫌变造、伪造法律文书
也影响交通执法的严肃性
交警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
将依法依规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