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与贵州省财政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按照国家授权可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贵州“顶格”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费,相关政策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对于全省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和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每人每年9000元为定额标准,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保障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标准,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