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案例启示录-新华网
贵州频道 返回首页
>>信息展播>>正文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案例启示录

2023-10-10 09:58:24  来源:黔南州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案例启示录

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终难逃惩戒

  2022年5月,为护航“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有序落地落实,黔南税务联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了一批涉嫌虚开轻质循环油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违法犯罪,涉案企业199户,涉案金额5.19亿元。

  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系是涉案企业之一。经税警联合侦查,该企业为降低税负,在无真实的购进轻质循环油业务情形下,通过伪造购销合同、虚构资金交易明细、支付手续费等手段,从广东茂名、云浮等地的7户企业,取得虚开1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均已认证抵扣,涉及金额共计1030.72万元,税额211.99万元(其中44.46万元留抵税额企业已退税成功)。

  案发后,企业虽然于2023年3月补缴完税款及滞纳金,但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纳税人,应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之规定,该企业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由多部门实施纳税信用D级管理、限制政府供应土地、金融机构授信参考等联合惩戒,对企业后续的生产经营、招标投标等产生极大负面影响。依法纳税、诚信经营,莫因一时利欲熏心,让企业陷入寸步难行的困境。

  积极修复,失信企业减“负”增“信”

  2022年7月8日,黔南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因为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240.83万元,被黔南州税务局稽查局最终定性为偷税,并处以一倍罚款。同时,因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已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条件。

  稽查局执行人员在送达文书时,告知纳税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向其宣传并细心解答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公布、影响以及如何进行失信修复等问题。企业负责人表示“没想到一时歪念面临着被列入失信主体及被追究刑事责任,愿意积极配合、开展失信修复,筹集资金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尽量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该公司尽快缴清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后,稽查局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当事人,如能及时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经税务机关确认,不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不向社会公布该企业相关违法信息,将违法行为负面影响尽可能的降到了最低。

  心存侥幸,帮忙“虚开”不可取

  2022年11月,某物业发展公司接到黔南州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因虚开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2份虚开普通发票,被黔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处以5万元罚款。

  据该公司负责人介绍,2020年12月,某银行让该企业“帮忙”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与银行有资金借贷往来,为了今后能在贷款方面取得便利,便同意帮助该银行虚构一笔宣传设计业务,开具了1份票面金额19.91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为了尽可能减少“开票成本”,请都匀本地一家广告公司帮忙,虚构广告制作业务,取得广告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19.31万元。

  本案中,该公司主观上为了帮银行一个“小忙”,自认为金额不大且签订合作协议、有款项收支,不易被发现,但最终还是被税务机关看出端倪。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虚开发票该公司仍需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面临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金融机构授信参考等一系列惩戒,本以为一个“小忙”能让公司在资金周转方面更为顺畅,最终却成为公司在银行信贷方面的“枷锁”。本案提醒广大纳税人,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如实开具发票,不应心存侥幸、违法“帮忙”。

[责任编辑:汪强 ]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