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2年12月15日,卡蒲乡甲坝村村民石某昌在山中焚烧秸秆,导致卡蒲乡甲坝村沙沟组“大坡脚”的山林突发火灾,过火面积达145.47公顷。石某昌的行为构成失火罪。
案例二
2023年2月11日,克度镇金星村村民谢某凡在山中焚烧秸秆,导致克度镇金星村红塘组“播旺”的山林突发火灾,过火面积达87.74公顷。谢某凡的行为构成失火罪。
案例三
2023年1月31日,甲茶镇团结村村民冉某妹在山中其责任地焚烧杂草,导致甲茶镇团结村龙水组“内绕凹”的山林突发火灾,过火面积达8.9133公顷。冉某妹的行为构成失火罪。
案例四
2023年2月1日,通州镇丹平村村民黄某文在山中焚烧秸秆,导致通州镇丹平村花冲组“翁那”的山林突发火灾,过火面积达57.6公顷。黄某文的行为构成失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