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当需法典重器。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县工作的深入推进,松桃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紧扣地方立法特色和发展需求,以高质量立法服务全面依法治县工作,围绕生态环保、文化特色、民生关注和中心工作等领域探索出一条“坚持三项原则”的高质量立法道路。
坚持机制创新原则,高强度汇聚立法合力
积极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汇聚多方力量,形成民族立法工作合力。
坚持党的领导,汇聚立法共识。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立法项目选题、重大制度设计、法规草案审议、实施启动等重大事项、关键环节都主动向县委常委会请示报告作出说明,把党的意图和人民意志有机结合起来,转变为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做到同频共振,同向而行,凝聚社会各界关注立法支持立法的合力。
创新立法机制,规范立法程序。在坚持草案文本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帮助论证和报批制度的基础上,创设了报请市级人大常委会帮助论证制度。每一部地方法规的草案文本既有省级人大的专业指导意见,也有市级人大常委会的把关指导意见,汇聚了省市两级人大关注松桃立法的指导合力。
完善立法制度,提高审议质量。制定出台了《松桃苗族自治县立法办法》,重点从提升审议质量等方面作出规定,对审议法规案的程序、内容、要求、次数作出细致规定,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立法支持立法的合力。
坚持地方特色原则,高质量开展民族立法
突出地方实际,开展河流保护立法。2017年,自治县人大开展了松桃母亲河保护立法工作,制定了《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条例》针对河流跨县跨市跨省跨行政区域的特点,规定了松江流域河流生态保护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推动贵州松桃、湖南花垣、重庆秀山三县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协调联动保护机制和三县人大常委会建立跨区域联动监督机制,加快实现松江流域的共治、共管和共享。
彰显苗族文化,开展民族医药立法。为传承和发展全县苗医药事业,保障苗乡人民身体健康,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1月启动了《松桃苗族自治县苗医药发展条例》立法工作,经过两年的立法调研、反复论证、征求意见和请示汇报,2021年9月29日,该《条例》获得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满票批准,于2021年11月1日颁布施行。《条例》以推动苗医药传承创新、促进苗医药产业发展为重点,对苗医药专家委员会的组建、医保报销、苗药加工、苗医药传承、民医认定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条例》的出台也标志着松桃苗医药走向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法制轨道,结束了苗医药长期以来处于非法行医历史,突破了以往传承创新发展的禁锢和瓶颈。
聚焦“四化”建设,开展景区管理立法。紧扣“四化”建设目标,在“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背景下,盘活现有旅游资源成为了自治县推进旅游产业化的重点任务。苗王城景区作为全县唯一的国家级4A景区,位于自治县正大镇境内,始建于明洪武年间,历史悠久,民族特色浓郁,素有苗歌之乡、苗鼓之乡、民间绝技之乡之称,同时也是国家旅游局定点扶持的村寨景点,但近年来因管理混乱,导致游客寥寥无几。自治县人大紧扣旅游产业化建设,及时启动苗王城景区管理立法工作。目前《松桃苗族自治县苗王城景区管理条例》已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一审,正在开展《条例》修订工作,力争年内完成常委会三审工作,做出符合松桃实际,有效的制度设计,推动做好苗王城景区管理工作,力争在推进旅游产业化立法上做出松桃特色。
坚持刚性监督原则,高水平保障法规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更加多样的执法监督形式和更加刚性的监督力度,促进地方法规落实施行,推动开启善治新篇章。
不断丰富监督形式。在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常规监督的基础上,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与湖南花垣、重庆秀山等相邻区县人大开展松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跨行政区域联合监督,督促三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加大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
切实增强监督力度。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以常委会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等形式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此外,还加强与县人民检察院、县监察委员会的联合工作力度,通过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切实推动法律法规监督刚性。先后督促县人民检察院积依法履职,对损害松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督促县监察委员会发挥“利剑作用”,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