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记者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贵阳市首部关于养老事业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出台,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规定》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方式,坚持问题导向,对贵阳市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设置相应的制度规范,更好地适应贵阳市养老服务的需求。
《规定》共十五条,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区域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等管理工作和相关活动。《规定》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房屋、场地等。
《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一是加强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财政、应急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三是研究处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是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经费和需要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法规还明确了由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和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规定》还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程序、内容、规划落地保障措施,以及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统筹配置既有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措施、竣工规划核实及验收等分别作了规定;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移交的时限、方式、具体要求、责任主体和移交后的管理主体作了规定;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确需改变用途或拆除后进行补救、鼓励制定优惠政策、使用情况检查等方面的措施分别作了规定。(记者 李思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