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南明法院依法对3起涉毒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毒品犯罪,扩大禁毒震慑效果和教育宣传覆盖面,营造禁毒斗争的强大声势。
案例一
2023年12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燕在贵阳市三桥综合批发市场附近加油站对面的斜坡处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包重约1克的毒品依托咪酯卖给刘某某等人用于吸食。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燕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二
2024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平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与花果园街交叉处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一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给夏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杨某平所贩卖给夏某某的依托咪酯电子烟烟油重量为1.17克,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平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三
2024年1月13日22时至2024年1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某福和杨某提供自己开设的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某楼某酒店的房间,邀约何某洋、罗某、罗某熔一起吸食毒品依托咪酯(酸)。经对杨某福、杨某等5人的尿液进行依托咪酯(酸)检测,检测结果均呈依托咪酯(酸)阳性。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某福、杨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3年9月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3年10月1日起,非法吸食、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下一步,南明法院将持续认真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保持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多维度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开展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平安南明、法治南明保驾护航。(周谊 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