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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把“庭审现场”变成“廉政课堂” 用“案中人”警醒“身边人”

2024-06-26 17:06:41  来源: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李某某受贿罪、洗钱罪一案在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获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2万元。瓮安县组织150余名党员干部到庭旁听。

庭审现场。王崇印 摄

  2010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利用担任瓮安县某医院副院长、院长的职务便利,在签订药品供应合同和货款拨付方面为10余家医药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截止案发,李某某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02万元,茅台酒67瓶,折合人民币共计210万余元。

  经审查,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为掩饰受贿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将受贿所得的一部分现金交给其胞兄李某某保管,并使用其胞兄李某某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管理上述资金,其行为构成洗钱罪。鉴于李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其家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表示认罪认罚,瓮安县检察院综合全案证据及量刑情节,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建议以受贿罪、洗钱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二千元。瓮安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此次公开庭审,把“庭审现场”变成“廉政课堂”,用“案中人”警醒“身边人”,使广大党员干部从身边违纪违法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敲响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警钟,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李奇应 王崇印)

[责任编辑:王雪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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