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10月10日电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0日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原副厅长吴月平受贿案,对被告人吴月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吴月平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3年,被告人吴月平利用担任贵州省地矿局102地质大队党委副书记兼副队长、党委书记兼副队长,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办公室主任、规划处处长,贵州省国土资源监察局局长、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人员在矿源信息获取、矿权手续办理、矿区范围用地调整、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承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66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月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吴月平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个人违法所得部分已全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