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时,出现了令人唏嘘的一幕,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但在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却像踢皮球一样,争着要把两个孩子“推”给对方。面对这场关于亲情的“默契”逃避,法院最终亮出司法利剑,判决:不准离婚。
2016年9月,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一双儿女,如今,儿子即将升入小学四年级,女儿还在读幼儿园,正是最需要父母呵护的年纪。
2026年7月,原告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她诉称,丈夫长期无稳定工作,自2024年起便远赴浙江务工,两人长期分居,感情早已破裂,婚姻名存实亡。她的诉求很明确——离婚,且两个子女全部由被告抚养。
法庭上,被告的态度更是让人意外。他爽快地点头同意离婚,但在孩子问题上却划清了界限:“我同意离,但孩子我也一个都不要,也不能一人一个,两个都得归女方。”
原本应是温情脉脉的亲情托付,瞬间变成了冷漠无情的责任推诿。双方在财产分割上斤斤计较,却在孩子抚养上互相“谦让”,谁也不愿多承担一分养育之责。
法官多次释明法律道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到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苦口婆心地劝导:“婚姻可以解除,但父母的义务永远无法割舍。你们今天的‘相让’,是对孩子最大的伤害。”
然而,直到庭审结束,双方仍未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法不容情,更不容“无情”。法院审理认为,婚姻自由虽有边界,但法定义务不可抛弃。处理此类纠纷,必须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该案中,两名子女均未成年,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期。原、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抚养能力的亲生父母,不仅未履行抚育职责,反而在诉讼中相互推诿,这种行为既不合法、不合理,更不合情,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家庭美德。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优良家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婚姻是成年人的选择,但孩子是生命的馈赠,更是沉甸甸的责任。该案的判决,用法律的刚性,为无助的孩子筑起一道防线。法律保障离婚的自由,但绝不纵容抚养义务的逃避。推诿、逃避甚至变相遗弃,不仅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底线,更是为人父母最大的失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