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望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阮某某、牟某某犯危险作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此案的判决标志着黔西南州首例消防安全领域“事前入刑”案件办理终结。
今年7月4日,望谟县消防救援大队在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一自建房储存约8400升易燃液体燃料,该大队立即展开调查、固定证据,邀请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当事人、公安、街道的共同见证下,对易燃液体燃料样品进行抽检。
经检测认定,非法经营、储存作业的醇基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评估认定,储存点不满足消防规范要求,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风险。望谟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其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对其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由于该类案件在黔西南州范围内属首例,公安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一定挑战。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第一时间成立案件攻坚组,与县公安局联勤联动,顺利移送相关证据材料。7月17日,望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9月8日,望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案件;9月27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完毕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6 日,望谟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作业罪,判处阮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执行。黔西南州首起涉消“事前入刑”案件判决生效。
通过此案件的成功办结,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全面总结、固化经验,为深化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和化解新业态新风险提供宝贵经验。通过线上线下同频共振,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开展醇基燃料安全宣传,提醒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加强安全自查,进一步提高群众防护意识和安全技能,规范行业消防安全监管。
下一步,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将提请州政府对有关部门监管履职情况进行调查问责,对重大风险隐患进行追根溯源,倒逼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通讯员 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