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新变化-新华网
贵州频道 返回首页
>>信息展播>>正文

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新变化

2023-12-11 11:17:11  来源:黔西南日报

产前检查首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我州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新变化

  12月8日,记者从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优化调整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城乡居民“两病”用药保障机制、大病保险保障政策,建立城乡居民产检报销制度,州医疗保障局按照有关安排部署,结合我州实际,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

  在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方面,取消普通门诊日报销限额、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限额(封顶线)、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且增加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就医保障范围。

  其中,2023年10月1日起,明确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取消日限额设置,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就医保障范围拓展到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我州城乡居民参保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就可以直接结算,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2024年起,将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封顶线从400元提高到500元;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政策调整后,我州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了10至30个百分点。

  提高城乡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用药保障水平。将城乡居民“两病”有关的门诊检查、检验等费用,纳入城乡居民“两病”用药专项保障机制范围;提高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我州参保居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城乡“两病”门诊报销,报销比例提高了20个百分点。

  首次将城乡居民产前检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政策调整后,产前检查不设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产前检查按限额报销,基金报销限额为6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合并保障(叠加待遇可拓展到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报销。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后,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先行自付费用同步计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计算一次,起付标准3000元。报销比例分段执行:第一档:3000至50000元(不含),报销比例为60%;第二档:50000至100000元(不含),报销比例为70%;第三档:10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80%。年度报销限额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目前,普通门诊取消日限额、新增产前检查、拓展就诊范围、调整普通门诊、城乡“两病”报销比例,已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大病保险提高保障范围、提高门诊统筹基金报销限额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下一步,我州医疗保障系统将围绕实现全民参保目标,持续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确保全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在95%以上。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基金运行常态化监管,不断深化医保报销方式改革,做好异地就医结算,同时不断推进医保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让医疗保障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记者 单微)

[责任编辑:吴雨 ]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