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管理办法(试行)
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配套政策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旨在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和合并行为,促进土地要素流通,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管理办法》共有十四条,对使用范围、原则、各级有关部门职能职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相关条件、办理程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的相关条件、办理程序;以及关于合并的使用年限及土地出让金补缴等其他规定进行了详细补充说明。
据了解,省自然资源厅在调研中,基层反映希望省级出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转让的相关配套政策,以此推动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配套政策的起草,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深入贵阳、遵义、铜仁、毕节等地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进行调研座谈,学习借鉴广东省中山市、浙江省台州市等地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或合并的相关政策,先后多次征求省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建议。2023年8月,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11月,组织法律专家对《管理办法》开展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今年5月6日,通过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6月初,经省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
该《管理办法》对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进行了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方案审查及土地转让审查、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涉及教育配套设施等内容审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涉及的产业类型、产业准入等内容审查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涉及的生态环境安全等内容审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涉及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相关工作。(记者 金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