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保局下发通知,完善贵州省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政策,对相关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限额进行调整。
大病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扩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安排。近年来,大病保险在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对城乡居民大病患者经济负担的减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政策也存在统筹区间不平衡、个别规定相差较大的情况,需要结合新情况予以规范完善。
此次下发的《通知》明确,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区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8%。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计算一次,且不高于7000元。各统筹区现行起付标准高于此标准的,参照此标准进行调整。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含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先行自付费用),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且分段不超过三段,分段支付比例不低于60%不高于80%,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区制定。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不高于50万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区制定。
《通知》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记者 李思瑾 王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