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3月25日电(记者汪军)记者25日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张明受贿案,对被告人张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张明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至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明利用担任贵州省印江县委常委、副县长,铜仁梵净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铜仁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铜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个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06万余元,其中1241万余元尚未实际取得。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张明部分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张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